形形色色的安葬方式:中国历代的火葬历史虽可追至西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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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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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马可·波罗行纪》详细记载了今敦煌一带居民死后火焚的各种仪式:中加有的学人死之后,家属必须请阴阳先生选定焚尸的日期即所谓“吉日”,日期未到,尸体则停放于家,有的甚至要停放六个月之久。尸体用色彩斑斓的布帛裹覆,放在棺材之中。棺材要做得非常严密,不留缝隙,表面施有各种彩绘,棺内放很多樟脑香料,以除尸臭。停丧期间,每日必陈饮食于枢前桌上,供死者之魂“享用”。

马可·波罗行纪》详细记载了今敦煌一带居民死后火焚的各种仪式:中加有的学人死之后,家属必须请阴阳先生选定焚尸的日期即所谓“吉日”,日期未到,尸体则停放于家,有的甚至要停放六个月之久。尸体用色彩斑斓的布帛裹覆,放在棺材之中。棺材要做得非常严密,不留缝隙,表面施有各种彩绘,棺内放很多樟脑香料,以除尸臭。停丧期间,每日必陈饮食于枢前桌上,供死者之魂“享用”。

安葬死者是丧葬活动的重要环节。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由于疆域辽阔,民族众多,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千姿百态。加之外来文化的影响,安葬死者的方式多种多样。古代葬式除最为常见的土葬外,比较流行的还有火葬、水葬、树葬、天葬、悬棺葬、瓮棺葬、屈肢葬、二次葬、割体葬等等。殡仪馆遗体火化服务电话,火葬场火化遗体服务电话,祝国寺望山陵园。

我国历史上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都实行过火葬。这种葬俗的流行地区之广,延续时间之长,对社会影响之大,仅次于土葬。火葬在我国出现得很早,可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原始社会。1945年发掘位于甘肃临洲寺洼山新石器时代遗址时,在一座墓葬的陶罐中盛有火化后的骨灰,这是迄今发现的年代最早的火葬实例。先秦诸子中已有关于火葬的记载,《墨子·节葬下》云“秦之西有义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义渠属古代西羌族的一支,地近秦国,当时主要活动在今甘肃庆阳一带。《昌氏春秋·义赏》云:”氐羌之民,其虏也,不忧其系累,而忧其不焚也。”意思是说他们被其他部族俘获以后,并不惧怕捆缚囚禁之苦,只是担心死后不能得到火化。可知火葬是该民族最理想的安葬方式。上述材料说明,火葬的习俗至迟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开始流行,当时采用火葬的主要是西北地区的羌、氐等少数民族。

汉、唐时期,火葬的流行地域逐渐扩大,但仍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地区。汉代汶山郡的冉號夷,“死则烧其尸”《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原属汉代日南郡象林县的南朝林邑国,“死者焚之中每,谓之火葬”《南史夷貊上》)。唐贞观四年(630),东突厥首领颜利可汗被唐将俘获,数年后死于长安,“从其礼俗,焚尸于灞水之东”《旧唐书·突厥上》)。大唐代以前的史籍中没有关于汉族实行火葬的记载,这里仅可举出一条埋藏在地下的文物资料,1928年出土的《汉五风石函记》有如下文字:

出汉五凤年,鲁卅四年,六月四日,校尉卜伊讨北海,四十战,卒上谷,火葬家焉。“五凤”是汉宣帝的年号,五凤二年即公元前56年。汉族火葬的历史虽可追至西汉时期,但直到唐代,这种葬俗尚未被汉人普遍接受。

大约在五代时期,火葬在汉族中逐渐流行开来。《新五代史·晋高祖皇后李氏传》记载,后晋亡国后,晋出帝和部分皇室贵族被契丹人掠往建州,李太后临终前遗言出帝:“我死焚其骨,送范阳佛寺,无使我为虏地鬼也。”帝从其言,“焚其骨,穿地而葬焉”。同书《晋高祖安太妃传》记载,安太妃卒于自辽阳徙建州途中,临卒谓出帝曰:“当焚我为灰,南向扬之,庶几遗魂得返中国也。”死后焚尸而葬。李太后和安太妃为后晋皇室的重要成员,她们死后都是火葬的,说明汉人实行火葬在当时已不是个别现象。

电宋、元之际,火葬风靡各地,是古代火葬最为盛行的时期。《东都事略》记北宋初年葬俗:“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宋史·礼志》记南宋民间火葬:“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燕而弃捐之。”《大元圣政国朝典章》记载,元代“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以柴薪之上,以火焚之。”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宋末元初来到中国,用将近20年的时间遍游全国,他在相当于今天的宁夏甘肃、河北、山东、湖北、四川、江苏、浙江等省区的许多地方,都亲看到了火葬的情况,并详细记载于《马可波罗行纪》之中。除文献记载外,考古工作者还在全国的十几个省市发现了大量的宋元时期的火葬墓,遍布南北各地。县当时民间火葬的具体过程,各地不尽相同。

《马可·波罗行纪》详细记载了今敦煌一带居民死后火焚的各种仪式:中加有的学人死之后,家属必须请阴阳先生选定焚尸的日期即所谓“吉日”,日期未到,尸体则停放于家,有的甚至要停放六个月之久。尸体用色彩斑斓的布帛裹覆,放在棺材之中。棺材要做得非常严密,不留缝隙,表面施有各种彩绘,棺内放很多樟脑香料,以除尸臭。停丧期间,每日必陈饮食于枢前桌上,供死者之魂“享用”。

焚尸前,死者的亲属在灵柩经过的途中建一术屋,裹以金锦绸绢,柩过木屋时,屋内的人呈献酒肉和其他食物于柩前,让死者带到另外一个世界去享受。到了焚尸的场所,将盛尸的棺柩同预先用纸扎作的人、马、骆驼、钱币等物一起放进烈火焚毁,认为这样死者就会在阴间得到奴婢、牲畜和钱财,火葬仪式至此宣告结束。马可·波罗还记述了江南水乡杭州的火葬习俗:“人死焚其尸。设有死者,其亲友服大丧,衣麻,携数件乐器于尸后,在偶像前作丧歌。及至荧尸之所,取纸制马匹、甲胄、金锦等物并尸共焚之。”杭州城居民的火葬仪式似乎比敦煌一带筒单。有些地方的火葬则更为简单草率,“亲死肉未寒,即举而付之烈焰”

城市居民焚尸的场所一般都在城外,而且通常在佛教寺院中。南宋海盐县城西五里,有专门焚烧尸体的“焚化院”(《闲窗括异志》吴县城外通济寺内,设有“化人亭”(《黄氏日钞》。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申判府程丞相乞免再起化人亭状》云凸人日润要骤题照对本司久例,有行香寺曰通济,在城外不西南隅,可一里。本寺久为焚人空亭约十间,《以网利。邪说谬见,久溺人心,合城愚民,悉为所诱。亲死肉未寒,即举而付之烈焰,权棒碎析,以燔以炙,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在渊。

状文中详细描述了城外通济寺“化人亭”焚尸的情景。元代都市内严禁焚尸,必须到指定的离城较远的地方焚化,地点也多在寺院内。(《马可·波罗行纪》)有些城镇则在河边沙滩上焚尸,“衢人之俗,送死者皆火化于西溪沙州上”(《夷坚志》禁止在人口稠密的城内焚化死尸,当是从卫生的角度考虑的。对尸体焚化后所余骨灰的处理,有多种方式。很多火化场设有“澈骨池”,骨灰置于池中。《清波杂志》记宋代浙右风俗:尸体在寺院焚化后,僧人“凿方尺之池,积涔蹄之水,以浸枯骨”,每逢节日,家人携带供品设祭于池边。有的将骨灰寄放在寺院,任僧徒处置,如河东一带“民家有丧事,虽至亲悉燔蓁,取骨烬寄僧舍,以至积久弃捐乃已,习以为俗”《倦游录》。

有的将骨灰投于“清冷之渊”,抛撒到江河水流中去。也有的把骨灰收贮在陶罐、瓷瓮、木匣、瓦棺或石棺内,修筑墓室,起坟埋葬,火葬后而土葬。目前发现的宋元时期的火葬墓,就属于这种情况。据元人李京《云南志略》记载,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对骨灰的处理又别具一格,或“葬其骨于山”,或“不收其骨”,弃之荒野。整所民间的火葬在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如《水浒传》第二十六回“郓哥大闹授官厅武松斗杀西门庆”描写武大遭潘金莲毒害身死后被火化的情景:火家听了,自来武大家入殓。停丧安灵已罢,回报何九叔道:“他家娘子说道:只三日便出殡,去城外烧化。……第三日早,众火家自来扛抬棺材,……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不叫举火烧化。……何九叔把纸钱烧了,就撺援面(烧化棺材。……棺木过了,杀火收拾骨殖,撒详细地记述了火化武大的全部过程,诸如入殓、停丧安灵、焚尸。处置骨灰等,与史籍中记载的火葬仪式大致相同。

《水浒传》的作者施耐庵、罗贯中系元末明初人,长期生活在社会基层,游历甚广,他们记述的风土民情多为其耳闻目睹,是了解当时民间火葬习俗的珍贵资料。探明、清时期,火葬的习俗仍在民间流行,边远地区尤甚,“死者皆火焚”的现象比比皆是。明代杂剧《刘盼春守志香囊怨》有辞云:“如今买了个棺材殓了他,众亲戚邻里都送出城去火焚了罢。”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说:“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清人黄汝成在集释《日知录》时描述了清代道光年间江南名城杭州火葬的情形:“火葬之事,杭城至今犹沿其俗,至为惨伤,而长官不为禁止,士大夫不知动色诫谕,习为故常。”

直到清代末年,河南开封一带还对天折的幼童实行火葬,“如二、三岁小孩因病殇亡,必焚其尸于野,使成灰随风而散,其意谓除其祸根,以保下胎之安宁也”《清稗类钞。丧祭类》。由于朝廷严加禁止,明、清时期的火葬已不如宋、元盛行,呈日渐衰微之势。以上简单回顾了我国古代火葬的历史,人们不禁要间,古人为什么要实行火葬?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火葬的流行与佛教的输入有直接关系。

佛教自东汉时期从西域传入中国以后,颇受封建统治者的厚爱,日渐昌盛,风靡一时,其影响波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丧葬活动亦不例外。佛家是主张火葬的,即“戒火自焚”,佛门弟子死后一般都实行火葬,南朝慧皎《高僧传》就记载了许多中外名僧焚身火葬的情况。随着佛教在民间的流行,火葬也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寰宇琐记》云:国建自瘠氏有火化之说,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美其名日“”。其问无赀营葬者半,惑于释氏之说者半。

其中明确谈到,很多火葬者是“惑于释氏之说”即受佛教影响的结果。马可·波罗在他的游记中多次说明,他所见到的焚尸者全都是“偶像崇拜者”即信奉佛教的人。宋、元时期的火葬场多设在佛教寺院之中,由僧人操办荧尸事宜。考古中发现的火葬墓,棺盖和墓志上常常写有梵文经咒,有的墓碑上还刻有佛像,这些死者实行火葬,无疑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有密切的关系。上述情况都说明,古代民间流行的火葬,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佛教习俗的影响。其次,实行火葬也有经济上的原因。《宋史·礼志》云:“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清波杂志》亦云:“河东地狭,民惜地不葬其亲。”

在地少人多的地区,采用火葬不失为节省土地的一种好办法。宋人罗大经《鹤林玉露》记载:“近京丞相仲远,豫章人也。崛起寒微,祖、父皆火化,无坟墓。每寒食,则野祭而已。”丞相仲远的祖父、父亲之所以实行火葬,是因为家境贫寒、无资土葬所致。至于那些饥寒交迫的贫苦农民,既无钱财铺张丧事,亦无土地掩埋尺骨,只好火焚其尸、弃骨荒野。居住在城市里的破产商人、小手工业者和贫民阶层,也常常采用既简单又节省的火葬。据《梦梁录》记载,南宋杭州城内有些穷困潦倒者,“死无周身之具,妻儿罔措”,不用说土葬,就连最简单的火葬也无力置办,需要别人的资助。有行善积德的江商海贾,“则给散棺木,助其火葬,以终其事这些人实行火葬的动机并非“惑于释氏之说”?属于“无资营葬者。另外。一些远行在外的羁旅亡人和从军应役者,与家乡遥隔山水死后不便送归灵柩,也往往以火为葬,焚尸扬灰于异地他乡。中火葬虽在古代盛极一时,但其境遇不佳,历来被封建统治者视为有伤风化的“恶俗”而屡加禁止。

依汉族的传统观念,死者最理想的归宿是九泉黄壤,火葬“惨虐之极,无复人道”,是难以容忍的“焚如之刑”。在我国古代,一些生前恶贯满盈的“极恶”之人,死后往往被掘救剖棺,焚尸扬灰;有的为了发泄对某人的刻骨仇恨,也经常采取毁其祖坟焚其尸骨的极端方式。因此,唐代以前佛教虽早已传入,但其火葬的习俗却未被汉族所接受;只有边远少数民族和佛教僧徒实行火葬,普通汉人火葬者犹如风毛麟角。五代以后,亩于佛教文化的全面渗透、异族的大量内迁以及经济方面的原因等诸多因素,人们对火葬的抵触情绪逐渐减弱,火葬随之在民间盛行开来。但作为封建朝廷,则一直对火葬采取严加禁止的态度。北宋初年,太祖赵匡胤曾下诏禁止,《东都事略》载其诏曰:牌张章》,语(内的果三角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一伦而一风化也。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南宋时亦多次设禁,《宋史·礼志》载绍兴二十七年(1157)禁令:“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之。”

到了元代,朝廷仍禁火葬。特别强调要禁止汉人火葬,对军卒、客旅及少数民族则放宽限制。明王朝的态度更加严厉,除诏令天下外,还将禁绝火葬写进法律条文,《大明律》的礼律和刑律规定:焚毁尊长及他人尸体者,处斩刑、流刑或杖刑。用严刑峻法的手段保证禁令的实施。清政府不仅将明律中禁火葬的条款照搬到清律中来,而且还别出心裁地采取邻人地保互相监督制约的办法贯彻禁令。发现违禁者要“报官严拿,尽法惩治”;知情不举者与违禁者“体治罪”。三为了杜绝火粼,历代封建朝延除严令禁止外,还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针对很多人实行火葬是因家贫无葬地所致的实际情况,官府常常出面安排葬地。《宋史·礼志》记载,北宋元祐年间,韩琦镇守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3南宋绍兴二十八年(1158),户部侍郎荣薿建议:“令州郡置荒閑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被朝廷采纳,下诏颁行。

元代规定::“其贫民无地葬者,则于官荒地内埋了;无人收葬者,官为埋瘗”(《元典章》卷三十)。明朝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洪武三年(1370),太祖朱元璋谕令礼部:“其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为义冢,俾之埋葬。或官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三)。由国家出资为贫穷者和无主之尸设置的葬地,古代称之为“漏泽园”或“义冢类似于后来的公墓。

于佛教文化的根深蒂固,加之没落的封建制度不断地使更多的农民失去土地、沦为赤贫,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屡颁禁绝火葬的诏令,甚至动用法律武器,并大发慈悲地开设了漏泽园,但圣上旨意和严刑峻法仍难改变人们的宗教信仰:杯水车薪的漏洋园也不能使所有的赤贫者都沐浴到“浩荡皇恩”。因此,民间的火葬之俗禁而不止,革而不除,盛行于封建社会后期长达千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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