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墓地陵园活人殉葬:人殉始于氏族社会末期奴隶社会达到了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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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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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不难看出,古代妇女的殉节具有自愿从死的特点。殉节和殉人虽有一定的差别,但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历史联系,殉节属于变相的人殉,是人殉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另一表现形式。被封建礼学家们津津乐道、推崇备至的殉节,不知夺去了多少无辜女子的性命;更为可悲的是,那些以身殉夫的“烈女”们,至死也不明白她们实际上是充当了封建礼教无谓的牺牲品,只是在封建礼教的“英烈谱”上留下了几滴淡淡的墨汁而已。

不难看出,古代妇女的殉节具有自愿从死的特点。殉节和殉人虽有一定的差别,但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历史联系,殉节属于变相的人殉,是人殉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另一表现形式。被封建礼学家们津津乐道、推崇备至的殉节,不知夺去了多少无辜女子的性命;更为可悲的是,那些以身殉夫的“烈女”们,至死也不明白她们实际上是充当了封建礼教无谓的牺牲品,只是在封建礼教的“英烈谱”上留下了几滴淡淡的墨汁而已。

古代的有些帝王和贵族死后,每每要用活人殉葬,使其在阴间地府陪伴侍奉他们。这种以人为殉的葬俗,肇始于原始社会,盛行于奴隶社会,并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可谓源远流长。

人殉之俗发端于氏族社会末期。在甘肃境内的齐家文化墓地中,有一批异乎寻常的成人合葬墓:墓内葬有一男二女,男子仰卧居中,两名年轻的女性屈肢侧身依附于两旁,作侍奉男子状。她们无疑是作为男主人的殉葬品而被活活埋入墓中的。这些墓葬的时代为父系氏族社会晚期,距今在4000年以上,是我国目前发现最早的殉人墓。

在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商代,人殉的恶俗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上自商王,下至中小贵族,死后一般都要使用活人殉葬,少者一人,多者可达数百人之众。自本世纪以来,在殷墟发掘的大量的商王和各级贵族的墓葬中,其殉人的现象相当普遍。殉人的数量与墓主生前的地位成正比,地位愈高,殉人愈多。在14座商王和高级贵族的大墓中及其附属的杀殉坑和车马坑里,殉人总数约3900人左右,其中殉人最多的是商王大墓,达360人之多。普通中小贵族墓的殉人数量远远少于上述大墓,多为一至数人。殷墟以外的商代贵族墓,殉人者亦比比皆是。

商代殉葬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被活理在墓道、二层台或墓底腰坑里;有的被砍去头颅,身首异处地埋入墓内填土中;有的被斫杀在大墓附近的杀殉坑里。白骨累累,惨不忍睹!这些殉葬者的身分比较复杂,既有家内奴隶,也有墓主人的近臣、近亲和待从。商王和贵族生前需要他们照料衣、食、住、行,死后也要把他们带到另外一个世界上去。西周依然流行人殉,但已不如商代严重。现发现的西周殉人墓有80余座,墓主多为诸侯王和高级贵族,共殉200多人。殉葬者多是墓主的家内侍从诸如宠幸的爱妾婢女,护卫的壮士,赶车的舆者,守门的杂役以及供贵族驱使的儿童等。

春秋战国时期,人殉的现象仍比较普遍。据史书记载,春秋诸使齐桓公、秦武公、秦穆公,晋景公、宋文公、楚灵王、邾庄公等,死后都曾以人为廁。在春秋列国中,秦国的人殉尤为突出。《史记·秦本纪》载:秦武公“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春秋五霸之一的秦穆公死后葬于雍城,“从死者百七十七人”近年来发掘的雍城秦公一号大墓,殉人达164人之多。如此大规模地用人殉葬,在其他国家是不多见的,可视为秦国丧葬文化的一个特点。《墨子·节葬下》对战国时代的人殉之风有这样的描述:

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

汉人刘向说:“昔齐威王卒,从死七十二人”(《七国考》卷十引)。除文献记载外,战国殉人墓也多有发现,如著名的曾侯乙墓就殉有21人,均为青少年女性,当是这位三流诸侯国君的近幸侍妾或乐舞歌女用活人殉葬的野蛮习俗,在春秋战国时代已开始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并逐渐走向衰落。据《左传》文公六年记载,在为秦穆公殉葬的17中,有子车氏的三个儿子奄息、仲行、鍼虎,他们品行极好,颇受国人爱戴。秦国人民对他们的悲惨命运深为痛惜,赋《黄鸟》之诗三章哀悼子车三兄弟。这首悼念良人的《黄鸟》诗收录在《诗经·秦风》篇中,诗中首章写道:

交交黄鸟,(往来飞翔的黄鸟)

止于棘。(落在小枣树上)

谁从穆公?(谁为穆公殉葬呀)

子车奄息。(子车氏的奄息)

维此奄息,(这位奄息啊)

百夫之特。(真是百里挑一的贤人)

临其穴,(他走到墓穴边上)

惴惴其栗。(忍不住浑身颤抖)

彼苍者天,(苍天啊)

歼我良人!(杀害了我们的贤人)

如可赎兮,(若能使他脱出死神之手)

人百其身。(我们宁愿用一百人去替代)

诗人用朴素悲愤的语言,描述了残忍的殉葬场面,表达了秦国人民对野蛮殉人的极端愤慨。《左传》宣公十五年还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春秋晋国的卿大夫魏武子有一爱妾,美而无子。武子得病后,对他的儿子魏颗说:“我死了以后,将爱妾改嫁出去。”病危之际又改变了原来的主意,嘱其子必以爱妾为殉。魏武子死后,魏颗认为父亲的临终遗嘱是胡言乱语,没有遵从父命,而是将这位爱妾改嫁了别人。类似的例子见于《礼记·檀弓下》陈乾昔临终时,让兄弟和儿子为他做一具宽大的棺材,以便将两位爱妾殉葬其中。他死了以后其子并未照此办理,还用谴责的口吻说:“以狗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使父亲爱妾同棺共葬的美梦化为泡影。

一些有识之士还用“死者之无知”的道理,极力劝阻贵族当权者不要用活人殉葬。《战国策·秦策》记载:秦昭王之母宣太后在掌权期间,纳魏丑夫为面首,供其淫乐,宠幸无比。太后临终前发话:为我葬,必以魏子为殉。”魏丑夫得知后极为恐慌,托庸芮为其在太后面前说情。庸芮对宣太后说:像您这样神灵的人,明知人死之后万事无知,为什么还要让您宠爱的魏子白白送死呢!如果死者有知的话,早逝的先王对您生前的暖昧行为已积怒日久,您陪罪都来不及,哪里还有机会和魏子在阴间地府行鱼水之欢呢?听了这一番巧言相劝,太后题觉在理,遂打消了原来的念头,给魏丑夫留了一条生路上述事例说明,当时人们已将殉人的恶习视为残暴、非礼和无知之举,并采取了谴责、抵制或劝阻的态度。迫于社会舆论,有的国家还明令禁止用人殉葬,如秦献公在即位的当年(前384)就明确宣布,“止从死”(《史记·秦本纪》),以法令的形式废除人殉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法令实施得并不彻底,人殉的现象禁而未绝,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普遍反对殉葬的时代潮流。

人殉之风在春秋战国时期走向衰落的另外一个标志,就是俑的出现。由于社会各阶层的群起反对和国家法令的禁止,贵族们已不便肆无忌惮地用大166批活人殉葬,遂别出心裁地用陶土或木头做成人形俑,以代替活人殉葬。迄今发现时代最早的陶俑出土于春秋战国之际的一座齐墓中,与俑共存的还有殉人。陶俑的形象有男有女,姿态各异:或伸臂起舞,或张口说唱,或披甲执锐,或骑马戏耍,当是模仿墓主生前的伎乐和武士。这种陶俑和殉人同墓并存的现象,说明以俑代替生人殉葬是有一个过程的,也反映了人殉之俗的根深蒂固。湖南长沙一带的战国楚墓出土了大量的木俑,有手执戈、剑的武士俑,击鼓弹瑟的奏乐俑,手持勺、铲的炊事俑,平手持物的侍奉俑等。这些偶人象征的就是过去用于殉葬的活人,通过它们的形象,可以了解到古代殉葬者的具体身分。

二殉葬的习俗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基本衰落,到秦代却回光返照,秦始皇死后出现了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人殉。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二世元年(前209)九月葬始皇于郦山。始皇后宫无子者,“皆令从死,死者甚众”。为防止泄露陵内的秘密,二世还下令将营造地宫的全部工匠活埋于地宫之内。为始皇殉葬的嫔妃宫女和惨死的工匠究竟有多少人?西汉学者刘向在谏汉成帝厚葬的上疏中说:“秦始皇帝葬于骊山之阿,……又多杀宫人,生埋工匠,计以万数”(《汉书·刘向传》)。刘向距秦末仅一百多年,博识多闻,其说应有所据。如果真像刘向所说的那样,始是胶内的殉葬者当在万人以上!如此规模的殉葬,在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

秦代以后,大规模的殉葬已不复存在,但人殉的现象并未绝迹。西汉宣帝时,赵缪王刘元胁追供其寻欢作乐的奴婷16人自杀殉葬,被朝廷以“暴虐无道”的罪名废除了封国。(《汉书·赵敬肃王传》)河南洛阳曾发现一座东汉末年的殉人墓,活埋10人。三国时期,东吴大将陈武战死,孙权“命以其爱妾殉葬”(《三国志·吴书·陈武传》)。东晋史学家干宝之父有一侍婢,颇受宠幸,宝母大为妒忌,“及父亡,母乃生推婢于墓中”(《晋书·千宝传》),活埋殉葬。明代以前,汉族地区的人殉虽时有发生,但毕竟已是个别现象了。

到了明初,以人为殉的死灰再度复燃。从太祖朱元璋到宣宗朱瞻基,明初四位皇帝的山陵毫无例外地都用妃嫔殉葬,少者十余人,多则数十人。《朝鲜实录》记载了明成祖朱棣死后宫人殉葬的情景:及帝之崩,官人殉葬者三十余人。当死之日,皆飨之于庭,飨辍,俱引升堂,哭声震殷阁。堂上置小木床,使立其上,挂绳围于其上,以头纳其中,邀去其床皆自雉。据上文可知,从死的宫人是被缢杀后葬入山陵的。“哭声震殿阁”一语,道出了其场面的悲惨。天顺八年(1464),明英宗朱祁镇驾崩前做了一件好事,“遗诏罢宫嫔殉葬”(《明会要》卷十七)。至此明初以来皇帝升天后妃嫔从死的惨剧,才宣告收场。清朝初期,皇室中也每每以人为殉。据《满州实录》记载,中宫皇后死,“太祖深为悼惜,将四婢殉之”。1626年,清太祖努尔哈赤驾崩,皇后“遂服礼服,尽以珠宝饰之”,自尽后与另外两个皇妃同时为太祖殉葬。160年,顺治皇帝的爱妃董鄂妃死,30名太监和宫中女官被“赐死”后为之殉葬。清初人殉并不仅限于皇室,在八旗贵族中也较为流行,《清稗类钞·丧祭类》在记述八旗丧葬习俗时说:“其旧俗多以仆妾殉葬”。大约在顺治以后,由于朝延下令禁止,以人为殉的现象逐渐消失。除中原王朝外,人殉之俗在古代少数民族地区也非常盛行。战国、秦汉时期的匈奴,其首领单于死,“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千百人”(《史记匈奴列传》)。汉、晋时期的夫余,“死者以生人殉葬”(《晋书·四夷列传》)。唐代的东女国,“国王将葬,其大臣亲属殉死者数十人”《(旧唐书·西南蛮传》)。宋代的女真族,“死者埋之而无棺椁,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大金国志》卷三九)。杜佑《通典》卷一百九十记载了唐代吐蕃殉葬的具体场面:其君与臣自为友,号曰“其命人”,其数不过五人。君死之日,其命人皆日夜纵酒,葬日于脚下针,血尽乃死,便以殉葬。又有亲信人,用刀当脑缝锯,亦有将四尺木如指刺两助下,死者十有四、五,亦殉葬焉

吐蕃是古代藏族建立的奴隶制政权,吐蕃王死后,其臣僚和亲信往往以身殉葬,而且带有自愿从死的特点。上述事例说明,人殉的现象在我国古代各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

综观古代历史,人殉就象一个难以驱除的幽灵时隐时现,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游荡了数千年之久。那么,这种残酷而又根深蒂固的陋俗是怎样产生的呢?一般认为,人殉的习俗起源于原始的宗教信仰。在灵魂不死观念的支配下,古人相信人死之后还会到另外一个世界上去继续生活,只是挪动了下地方而已。古代的帝王和达官贵人,生前妻妾成群,奴仆如云,衣、食、住、行无不有人侍奉,享尽荣华富贵。他们幻想在阴间地府还像生前一样过奢侈淫逸的生活,就将妻妾、奴仆、宠臣、亲信等带进坟墓,继续供甚驱使。同时,古代的人殉也反映了现实社会的文明程度。愈是野蛮落后的社会,人殉的现象亦愈为严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化,人殉之俗也逐渐地退出了历史舞台。

值得提及的是,在中国古代,与人殉有关的还有夫死妻从的所谓“节”封建伦理道德要求女子为丈夫保持贞节,“生是夫家人,死作夫家鬼”。一些受封建礼教毒害甚深的女子,在丈夫死后每每以身殉之,用牺牲生命的极端方式表明对丈夫忠贞不二的心志。自东汉以后,妇女殉节的现象就常常见诸史籍,历代正史、野史和方志中的《烈女传》,对烈女、节妇们为夫慷慨捐躯的“壮举”颇多记述,大肆渲染。

明清时代,殉节之风极为盛行,据《清稗类钞·贞烈类》记载,有这样几位清代烈女殉节的典型事例:李氏,康熙朝人,归安孙龙行之妻。龙行素有眍血之疾,婚后病情日笃,眼看不久人世。李氏归宁与母亲诀别:“孙郎病恐难治,儿将以身殉之矣。”龙行病危时,问李氏日后作何打算,李明确表示:“君若不讳,则惟随君地下耳。”龙行死后,李氏粒米勺饮不进,其母强灌以粥,李咬碎粥碗,绝食数日而死,时年18岁。袁素文,钱塘人,幼年许配如皋高氏之子。高家因其子患有恶疾,愿解除婚约,素文不允,曰:“女,从一者也。疾,我侍之;死,我守之。”遂嫁入高家。其夫系不肖之徒,脾性暴戾,对素文动辄拳脚相加,甚至以火炮烙之;且赌博成性,债台高筑,曾打算将素文卖掉以偿赌债。即使这样,素文亦不改初衷,低眉顺眼地侍奉其夫。后其夫病狂暴卒,她整日号哭不止,血泪交进而死,当了恶鬼的殉葬品为丈夫保持贞节,“生是夫家人,死作夫家鬼”。一些受封建礼教毒害甚深的女子,在丈夫死后每每以身殉之,用牺牲生命的极端方式表明对丈夫忠贞不二的心志。自东汉以后,妇女殉节的现象就常常见诸史籍,历代正史、野史和方志中的《烈女传》,对烈女、节妇们为夫慷慨捐躯的“壮举”颇多记述,大肆渲染。明清时代,殉节之风极为盛行,据《清稗类钞·贞烈类》记载,有这样几位清代烈女殉节的典型事例

李氏,康熙朝人,归安孙龙行之妻。龙行素有呕血之疾,婚后病情日笃,眼看不久人世。李氏归宁与母亲诀别:“孙郎病恐难治,儿将以身殉之矣。”龙行病危时,问李氏日后作何打算,李明确表示:“君若不讳,则惟随君地下耳。”龙行死后,李氏粒米勺饮不进,其母强灌以粥,李咬碎粥碗,绝食数日而死,时年18岁。

袁素文,钱塘人,幼年许配如皋高氏之子。高家因其子患有恶疾,愿解除婚约,素文不允,曰:“女,从一者也。疾,我侍之;死,我守之。”遂嫁入高家。其夫系不肖之徒,脾性暴戾,对素文动辄拳脚相加,甚至以火炮烙之;且赌博成性,债台高筑,曾打算将素文卖掉以偿赌债。即使这样,素文亦不改初衷,低眉顺眼地侍奉其夫。后其夫病狂暴卒,她整日号哭不止,血泪交迸而死,当了恶鬼的殉葬品。

单氏,渑池人,永宁郝小车之妻。小车五短身材,英年谢顶,手挛足跛,目眇口吃,系远近闻名的“丑夫”。单氏姿色秀美,嫁与丑夫后常受邻里妇辈女流的嘲笑,单正色告之:“夫,天也。天可憎乎?且吾命也,勿复再言!”后乡邑大饥,其夫身亡,单氏静坐破窑之中,俄数日而死。

周氏,上元人,江都陈国财之妻。国财死后周氏决意以身殉夫,自杀竟达四次:先是吞金五钱,不死;又食大黄若干,亦不死;无奈以手自勒脖颈,因秀手无力而未达目的;最后绝食二十余日,气衰而死,终遂其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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